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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9月1日起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

昨日,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做好<餐饮服务许可证>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内蒙古各地遵照执行。

据介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已于2009年相继实施,该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新的工作职责,明确了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承担综合协调等6项职责,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当地政府确定。目前,内蒙古机构改革尚未完成,在部门职能没有调整之前,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对餐饮业的监管职能,严格许可,加强监管,提高监督频次,加大处罚力度,确保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。

自治区卫生厅要求,各地从2009年9月1日起,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,对申请餐饮服务业许可的,要发放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,并加盖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公章。自治区卫生厅将印发部分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下发各地,供各地发证、换证时使用。各地要严格按照“关于做好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”要求,填写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载明的相关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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